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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执行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0-1)》及《关于公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按照《关于本市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20〕102号)的相关要求,现将本市执行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集中采购药品的使用工作

 

  (一)本次中选药品信息于2020年10月28日由“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推送至本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11月20日生效执行。为便于医疗机构及时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阳光平台将于生效执行前4日开放药品采购,各医疗机构可提前下订单采购。

 

  (二)自本次中选结果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协议期。协议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应与上一年度水平相当。

 

  (四)医疗机构在保证中选品种用量的前提下可继续采购并使用未中选药品,但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品种。

 

  二、及时签订购销协议

 

  中选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药品配送企业,请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协议》送达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中选药品采购资金将在协议签订后按协议规定支付。

 

  三、加强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配送、验收和回款管理

 

  (一)医疗机构应通过“阳光平台”采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及时验收并确认集中采购药品发票。系统将依据已验收确认带量采购品种的采购量作为未中选品种的可采购量上限(折算成最小单位)。带量采购药品原则上不允许退货(原车退货或特殊情况除外)。

 

  (二)市药事所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向各医疗机构发送《上海市医保药品带量采购月度对账单》,该月度对账单仅作为账务核对使用,不作为记账凭证。集中采购药品对账单由市药事所通过邮局按月发放至医疗机构。

 

  (三)医疗机构须以当月确认集中采购药品的发票金额为依据编制付款计划。医疗机构若对月度对账单数据、金额无异议,应于当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付清货款。医疗机构若对月度对账单数据、金额有异议,应与配送企业及时联系,协商一致后于次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付清货款。

 

  (四)医疗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市药事所已在阳光平台上线用于提示月度完成情况的“带量采购完成率查询”功能,切实落实带量采购工作,保障相关药品平稳使用。

 

  (五)配送企业在集中采购药品执行过程中必须做到货票同行,且提供的“带量采购药品采购、付款记录”中不能混有其他药品的采购、付款记录。

 

  四、其他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上海市药品采购相关文件,以及带量采购《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在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过程中若发现药品存在质量或配送不及时等问题应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

 

  五、本通知自2020年11月20日起生效执行。

 

  附件: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上海)中选品种表(含配送企业)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0年11月18日

联系方式

 

吉林省银诺克药业有限公司

长春市九台区卡伦镇工业园群英大路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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